商标变更注册
(一)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二)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企业因全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
(一)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但应交延迟费。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续展的类别应按照商品国际分类的类别填写,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现属国际分类的不同类别,但均需续展注册的,应按类别分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且注册原注册号保留在哪个类别上,其余的另编申请号。
(三)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四)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商标的内容但又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该名称不要求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文字续展。
(五)早熟商标续展,需交送原《商标注册证》并另附商标图样5份。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商标转让注册
(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
(二)企业因全并、分类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方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须附转让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转让申请。
(四)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商标注册证补发
(一)办理补证应交送5张商标图样,注册人还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应分别交送补证申请和变更申请,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三)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证申请和转让申请,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四)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的,应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